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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勵績優員工選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00021919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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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塑造主動、積極、創新之公務文化,鼓勵公務同仁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提升機關服務效能,爰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券)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據以辦理本府員工個人服務楷模獎及團體行政革新獎之選拔。

二、得參與個人服務楷模獎選拔之適用對象範圍,包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

三、得參與團體行政革新獎選拔之適用對象範圍,以本府各處、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為單位,由各單位自行遴薦辦理各項業務或服務創新精進且有具體成果與績效者參與評比。

四、個人於主辦單位公告提報送件截止日之兩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由單位遴薦參與評比: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即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團體於主辦單位公告提報送件截止日之兩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由單位遴薦參與評比:
   (一)規劃辦理便民服務措施確具績效,有具體事蹟者。
   (二)熱心為民服務,獲得民眾稱道,提升機關形象有具體事蹟者。
   (三)執行精簡政策,有效落實用人成本效益,有具體績效者。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致力行政流程簡化或推動業務資訊化,有效提升行政效率,有具體績效者。
   (六)規劃或執行「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升行政效能,有特殊績效者。
   (七)籌編或執行預算,有效善用國家資源、有特殊績效者。
   (八)其他具有裨益行政效能之事蹟,足資表揚者。

六、同一事蹟不得同時推薦參加個人及團體獎項評選。

七、本府績優員工及團體選拔之初審作業,由本府參議邀集本府單位主管及專家學者3 至5 人組成初審小組,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初審小組就獲遴薦之個人(團體)提案表件及相關佐證文件進行審查並予以排序;初審排序位列前二分之一者進入複審作業。
本府績優員工及團體之複審作業,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本府及所屬機關主官(管)、外聘之專家學者共計7 至13 人不等組成複審小組;複審以開會審查為原則,由獲推薦團體就具體事蹟、現行與革新措施之比較、具體效益(量化概念呈現)等進行3 至5 分鐘之簡報,並就現場審查委員之建議與意見進行即時應答。

八、當年度經評選獲獎之團體,將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標竿學習案例甄選;入選或獲獎之團體應配合相關規定參加公開發表會議等事宜。

九、本計畫獎勵額度如下:
    (一)個人服務楷模獎: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禮品(券),並頒發獎狀(獎牌)乙幀;獲獎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團體行政革新獎:每組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禮品(券),並頒發獎狀(獎牌)乙幀;獲獎團體數占總評比團體數之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
逾前項各款所定比例,經複審小組建議並簽請縣長同意後,不受前項名額之限制。

十、為期審議作業公開、公平、公正、客觀,評審委員對涉及本身、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直接監督關係等遴薦案之審議,應自行迴避。

十一、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調動等身分類別或狀態異動之情形,應隨時函知本府;倘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主動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二、各機關學校遴薦並經獲選為績優員工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禮品(券)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人事管理-獎懲考核訓練進修-獎補助費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