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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校園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0395711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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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用自身優勢與特色,推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功能,並朝向低碳校園的營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依綠色能源方面、循環資源方面、綠建築方面、永續生活環境方面、綠色交通方面等五項指標能符合低碳校園指標標準,取得低碳校園認證。
       (二)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認證。

四、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申請期間得提出申請,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核發低碳校園認證,有效期限三年。

五、申請期間由本府另公告之。

六、申請機關(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資料,逕寄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金門縣低碳校園指標自評表。
       (三)書面補充資料並附完備成果說明。
       (四)減碳成果及效益分析。

七、本府收到申請資料後應成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以書面、召集會議或現勘方式執行低碳校園認證之審查。

八、申請機關(單位)經審查驗證後,得分七十五分以上者,由本府核發低碳校園認證。

九、 認證標章分級規定如下:
          (一)低碳校園標章依指標得分進行分級:
                 1.銀獺標章:七十五分至八十四分者。
                 2.金獺標章: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已獲得銀獺標章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升級為金獺標章。

十、本府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得通知申請機關(單位)限期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十ㄧ、本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不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撤銷認證資格。

十二、取得低碳校園認證者,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二至三人嘉獎一至二次。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