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十年度資源回收物資補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100006292 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辦理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資源回收工作,補貼本縣回收管道較不暢通之資源物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三、本要點補貼項目、金額及回收方式如下:
(一)廢日光燈管:補貼金額為每公斤新臺幣四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二)廢燈泡:補貼金額為每公斤新臺幣四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三)農藥廢容器(瓶身需標示有回收標誌):補貼金額為金屬類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玻璃類每公斤新臺幣十元、塑膠類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回收方式詳如附表。

四、回收者如未依前點相關規定辦理,環保局得不予認證補貼。

五、回收者可持回收證明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環保局申領補貼金額,逾期視同放棄。

六、年度補貼預算如用罄時,環保局得適時停止補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