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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20039666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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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呼應國家淨零排放政策,達成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管制目標及強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四條規定,特設金門縣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稱本會),協調及整合中央及縣轄各項資源,策定及推動縣轄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措施。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願景與目標。

(二) 協調、整合、督導及考核各機關、單位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及事務。

(三)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規劃與訂修,及執行成果報告審定事宜。

(四) 配合中央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並協調相關事務之執行。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派兼:

(一) 本府行政處。

(二) 本府財政處。

(三) 本府主計處。

(四) 本府建設處。

(五) 本府觀光處。

(六) 本府工務處。

(七) 本府教育處。

(八) 本府社會處。

(九) 金門縣衛生局。

(十)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   金門縣林務所。

(十二)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十三)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

(十四)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

(十五)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十六)   金門縣自來水廠。

(十七)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

(十八)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二十一)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

本會組織架構及各機關(單位)權責分工如附圖表所示。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負責統籌本府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務;幕僚單位由環境保護局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各機關(單位)依權責辦理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

五、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各機關(單位)得派員列席。

前項會議得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及企業代表出席。

六、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及受邀請出席非屬政府機關指派之人員,其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   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環境保護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