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藉由交通接送服務滿足失能者就
醫、復健等醫療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人員評估,符合長期照顧需要
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並核定交通接送服務使用者。
三、交通接送服務費依長期照顧需要等級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部分負擔費用,補助標準如附
表一,每人每日補助來回各一趟次,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四趟次。
四、補助方式為補助對象開始使用交通接送服務後,由本縣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單位依衛生福利
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產出之總表及清冊,按月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費用。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