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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使用者自付額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顧字第1140006636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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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藉由交通接送服務滿足失能者就醫、復健等醫療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須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並核定其長照失能等級內需交通接送需求者。
(一) 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 依長期照顧需要等級,長期照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部分負擔費用,交通接送每趟費用由中央補助79%及地方補助21%,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詳如附表一,其收費計算方式如下列:
(一) 每趟以里程計價 (以GOOGLE最短距離計)。
(二) 每趟8公里以下收費100元,超過8公里以上每公里以10元計價(如有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三) 逾每月給付額度長照使用者須自行負擔每趟之全額費用。

四、 補助方式為補助對象開始使用交通接送服務後,由本縣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單位依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產出之總表及清冊,按月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費用。

五、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