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縣政府為防範與即時控制腸病毒疫情,避免擴大流行,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之管制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含範圍如下:
(一)適用單位。
(二)通報機制。
(三)防治措施及應變機制。
(四)停課條件及停課標準。
(五)停課之權責與決定程序。
(六)復課之程序。
(七)罰則。
三、適用單位如下:
本要點所稱學校或機構,係指金門縣轄內國民中(小)學、幼兒園、托嬰中心、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班)及公共托育家園。
四通報機制如下:
(一)學校或機構若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症狀時,應立即通知學生家長送至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要求個案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及疑似個案)日起立即自主健康管理至少七天。
(二)學校或機構內若任一學生(含一名以上)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及疑似個案)時,個案應自主健康管理至少七天,校(園)方應於知悉四十八小時內同時通報主管處及金門縣衛生局(個案通報單如附件一)。
五、防治措施及應變機制如下:
(一)學校或機構內若任一學生發生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及疑似個案)時,除應立即進行疫情調查外,亦應加強環境消毒(物品曝曬及漂白水擦拭等),並採任一方式(通知單、LINE、電子郵件、電話等)通知家長,以利提醒家長注意防範。
(二)學校或機構視疫情發展情形,應適時召集該班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
六、停課條件及停課標準如下:
(一)停課條件:
金門縣衛生局接獲醫療院所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該個案所就讀之學校或機構,自通報日起執行停課機制一個月,倘若期間該案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綜合研判結果排除,則提前復課。
(二)停課標準:
符合前款停課條件之學校或機構依下列停課標準執行:
1.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
(1)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唊炎及疑似個案)時,應至少連續停托課七天。
(2)若在停托課期間再有發生腸病毒感染個案(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唊炎及疑似個案),除該個案應自主健康管理至少七天,其餘同班學生可於停托課期滿日恢復復課,並通報該主管處及金門縣衛生 局。
(3)若有停課情形,應於停課當日填寫金門縣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研商結果通報單(如附件二),傳真至主管處及金門縣衛生局。
(4)於停課至復課期間,權責人員應每日追蹤該班未感染學生之健康情形,若有新增個案,依通報機制同時通報主管處及金門縣衛生局(個案通報單如附件一)。
2.國民中(小)學:原則無須停課,若符合本要點第七點,依該規定辦理。
3.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班)、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冬、夏令營等各項學藝活動,依招收對象適用該停課標準,若為混合年級,從嚴認定。
七、停課之權責與決定程序如下:
(一)若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經金門縣衛生局公告,學校應召集主管處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得採取防疫措施。
(二)國民中(小)學、幼兒園、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班)之主管處為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托嬰中心及公共托育家園之主管處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八、復課之程序如下:
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九、罰則如下:
學校或機構應通報而未依規定通報者,及應停課而未依規定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