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對病患之關懷與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慰問品發給對象為縣籍民眾因病入住本縣轄內醫院者(含日間留院病患)或於本縣醫療
院所洗腎病患。
三、本慰問品發放標準:每人每次發給慰問品一份。
四、本慰問品於住院期間發放,日間留院及洗腎病患於每年三節發放,每人每年合計以發給三
次為限,若未能發放則專人送至住所。
五、由本縣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名冊,以利繕造印領清冊辦理核銷。
六、本要點慰問品每份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
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項下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