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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自付額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80054735 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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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滿足失能者長期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補助使用
長照相關服務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居家(照顧)服務。
(二)專業服務。
(三)喘息服務。
前項第一款之居家(照顧)服務不包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

三、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
間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並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人員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
級第二級(含)以上,及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年滿九十歲以上。
(二)家庭成員有二人以上失能者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第二位(含)以上之使用者自付額費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家庭成員,指實際共同生活於一地址內,互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四、補助標準:依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部分負擔費用,補
助標準如附表。

五、補助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資格者,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勾稽補助對象之
身分,於九十歲足齡之次月開始補助,由特約服務單位按月(季)繕造名冊,報請本縣
衛生局撥款。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資格者,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於使用服務後三個
月內檢具申請書、領據(如附件)、所有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已付費收據及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向本縣衛生局提出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審核通過後補助自
付額費用。

六、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
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經費來源由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