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目標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及服務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鼓勵民間單位設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透過在地化以及社區化的服務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支持與照顧。
(三)提供有就業意願及能力而未能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或不適合日間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能有接受訓練之機會或更多參與社會的機會,進而提高工作技
能及展現自信且促進社區參與及社區融合。
(四)藉由小規模日間作業所的成立,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達到多元的支持性服務。
三、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二)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會務健全著有績效者。
四、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五、服務對象、方式與內容:
(一)服務對象:
1.實際居住 本縣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另在學之實習學生不得納計受補助之服務對象。
2.身心障礙者具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專業評估後能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每日持續4小時,每週至少20小時之身心障礙者。
3.經本府 身心障礙者需求 評估符合使用「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資格者。
(二)服務方式:以提供作業活動為主,休閒文康相關活動為輔。不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三)服務內容:
1.作業安排:依據受補助單位規劃之作業內容,評估服務對象工作能力,運用職務再設計及工作分析等方式安排適合服務對象之工作流程,並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2.活動安排:規劃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活動,例如:個人衛生、金錢管理、法律常識、人際互動、交通安全及社區參與等課程,以提昇服務對象居家及社區生活能力,拉近與社區居民之距離,促進社區融合。
(四)服務時間:於每週一至每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之間提供服務,其中作業時間以每日4小時,每週 20 小時為原則。另服務時間需異動者,請先函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執行。
(五)服務人數:每一服務據點至多服務20人為限。
(六)收費標準: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向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及費用額度,惟所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額度上限每月不得逾 新臺幣 3,000 元整,且應先 函 報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六、人力配置:
(一)人力配置:申請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至少應包括管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並檢附學經歷證明
文件。
(二)社會工作人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1人,至多可於三處作業設施提供服務。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執照(相關科系認定以社工師法規定為準)。
2.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系(組)、所畢業且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報考資格者。
(三)教保員: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1:6至1:12遴用,且不得雇用外籍看護工。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
聽語等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四)其他人員:各設施得視需要聘任兼職或特約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可聘兼職督導或由單位主管兼任督導職務,負責維持服務品質或營運
績效,提供個案研討、員工培訓與輔導、紀錄審閱、報表審閱等,惟相關費用需由單位自籌。
(五)專業服務團隊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
小時,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另社會工作人員需配合參加中央主辦之社會福利訓
練課程,每人每年至少1次。
(六)上開專業服務團隊成員於年度計畫執行中若有更替之必要,須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十日內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如進用人員不符規定,本府
不予補助該人員人事費用。
七、督導機制:
(一)服務單位應建立督導機制 (至少含方式、內容頻率等項目),定期召開督導會議 (內督或外督),每季至少1次,並有完整會議紀錄。
(二)服務單位應回或處理督導所提建議並有紀錄。
八、服務場地規劃及公共安全:
(一)場地及空間配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
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面積。另服務地點應為合法建築物,且提供安全、衛生適之環境及完善設備居住租賃者,房屋期間至少需3年以上。
(二)設施設備:
1.空間配置:每一作業設施應設有作業活動室、休息簡易廚房或配膳及盥洗(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作業空間與其他須有明確區隔,休息室具備
用餐、及提供者相互交流之功能,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備,提供個別化務。
2.服務設施備應配置如辦公、生活消防安全等,作業動設備則依各單位作業方式和內容自調整配置。
3.建築物公共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至少應符合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H2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範圍
及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規定辦理,並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也須擬定護計畫以加強服務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維護。
4.消防安全設施需定期維護檢修,依規辦理申報備查並逃生演練,並至少每年辦 理 1次逃生演練,且有講習與過程資料。
5.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為考量接受服務之利及安全,地點房舍請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 H2 類規定,選擇設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出入
口之無障礙設施;若試辦地點選擇6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述設施外須有昇降設備。
6.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
九、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下列申請相關文件等,經本府核定通過後核撥經費;受補助據點倘為延續性申請可追溯至當年度1月1日。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
(1)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前言
(3)目的
(4)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服務對象及人數
(6)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作業活動、評估機制、獎勵金、收費基準、成效評估等)
(7)作業方式及內容(含休閒文康相關內容之規劃、作息表)
(8)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9)作業地點之空間規劃
(10)經費概算(含作業所得之規劃)
(11)服務期程甘特圖
(12)預期效益
(13)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14)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5)財務管理之規劃(含預算書、履行營運經費來源、行政管理支出的比例、經費收支處理與配置之合理性)
(16)其它:包括獎勵金之發放指標、作業之開發與行銷、服務
3.建築物公共安全證明文件
4.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
5.法人登記證明
6.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7.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如附件2)。
(三)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於該年度計畫公告後20日內提出申請,本府審查後,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十、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專業服務費
1.專職社工員:每一服務 據點 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 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 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規定辦理 。
2.教保員:每一作業設施最高補助3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 37,700元,最高得補助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3.勞保、健保、勞退費用: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社工員補助1人,教保員至多補助3人,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4.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於離島地區提供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之教保員及社工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最高補助12個月。
5.為促進專業人員久任,本計畫相關久任機制得依金門縣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人員穩定及久任計畫規定辦理。
(二)據點營運費:每據點最高補助 新臺幣75萬元。
1.外聘督導鐘點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2,000 元。
2.保險費: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活動相關保險、汽車強制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費。
3.交通費:補助外聘督導及講師,採實報實銷。
4.租車費 係指向合法租賃業者承租附駕駛之租車服務費用 。
5.油料費。
6.宣導費。
7.房屋租金:每一服務單位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40,000 元,應加附租賃契約影本並核實支付,倘作業設施設於母機構或團體、基金會內,則不予補助。
8.服務處遇費:補助額度視每一服務據點之實際服務人數,以每人每月新臺幣 1,000元核算。服務提供單位應優先運用服務處遇費於調高教保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 新臺幣 37,700 元(不含本計畫補助之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該月份僅補助服務處遇費百分之五十。服務據點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補助服務處遇費百分之八十,至多補助三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不予補助。各類專業人員出缺致未符規定者,其當月已遞補達應配置人數者,仍予補助當月全額服務處遇費。服務提供單位得依預計提供服務人數申請經費,並依實際服務人數檢附個案名冊核銷。
9.訓練及活動費。
10.租車費及油料費,各服務單位之據點擇一獎助。
11.建物公安及消防申報費。
(三)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服務對象應有自行搭車或家長載送事實,依身心障礙者實際往返住家與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地點次數及車資補助交通費(搭乘單位交通車者不得請領),五公里以內不予補助,五公里以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 2,200 元,申請及核銷時,需檢附使用個案交通費名冊
格式如附件8) 。
(四)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補助辦理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相關必要之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及修繕費,補助開辦以第一年為限,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 新臺幣 1 8 00,000 元。
(五)充實 設施設備費: 已接受本府補助開辦設施設備費之服務據點,須於營運滿五年後,始得申請充 實設施設備費,每隔五年始得再申請。 每一服務據點每五年獎助額度以 新臺幣 25 萬元為限。不符前述規定且經本府評估確有需求者,得依實際需要核予補助,惟 受
補助單位需編列20% 自籌款配合辦理。 另受補助單位以本補助案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列於財產清冊列管,並定期盤點作成紀錄。
(六)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
、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七)申請單位執行方案所需經費超過本府核定總經費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並應依核定結果編列自籌款辦理。
十一、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府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二)內容審查:
1.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等1~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但申請補助案件在三案以下者,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府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
核定後實施。
2.已接受本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不予補助。
十二、核銷方式: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20日前及12月31日前(以本府簽收日為主),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12月31日以前(以本府簽收日為主)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等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領據
2.每季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3)
3.補助經費實支對照表。(如附件4)
4.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如附件5)
5.經費支出黏貼憑證簿。(如附件6)
6.人事薪資清冊。
7.個案名冊。(如附件7)
8.上半年/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9、10)
十三、補助款之預撥: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戶,並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
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四、本府及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評鑑指標」,依「服務管理」、「專業服務」、「服務效益」及「創新服務及特色」四大
面向辦理,評鑑優等(分數達90分以上)之單位得免評鑑1次,評鑑未達乙等(分數未達70分)之單位,次年度將不予補助。評鑑成績亦將納入次年補助之
參據。
6.受補助單位需於每月5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本府將不定期登錄瞭解業務執
行情況,若有未定期登打之現象,將通知限期改善。
十五、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十六、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