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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輔具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顧字第1140020977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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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失能者之生活品質,補助輔具購置經費,以提升居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實際居住本縣,經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人員評估,為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之長照需要者,且有使用輔具需求
(二)非實際居住於本縣者,經醫師巴氏量表評估及開立診斷證明,確有使用輔具服務需求。
(三)有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且有走失之虞,經醫師診斷確有使用衛星定位器之需要者。
 
三、輔具之補助項目、適用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地點、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依輔具服務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之規定。
 
四、申請人符合第二點補助對象資格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至本府簽訂之特約廠商購買輔具,並備妥下列資料由特約廠商代為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給付證明(附件二)。
(三)申請人印章及受託人印章。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輔具需求之評估報告(不適用者免附) 。
(六)使用者與輔具之照片。
(七)保固書之影本。
(八)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中低收入戶免附)。
 
五、補助對象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已獲補助之相同項目輔具,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目。
 
六、核發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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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項目每人每兩年依實際需求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其他未盡事宜,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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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依身分服務別不同(一般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如實支數未達上述補助額度者,依實支數為補助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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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具補助(附表)僅限於居家使用者使用,不適於各類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七、申請人完成失能評估及接獲輔具需求評估報告,於購置輔具後死亡,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共同委任書、切結書、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向特約廠商申請補助。
 
八、申請案經本縣衛生局核定通過後,補助費用逕行撥付特約廠商指定帳戶,匯款所需手續費用由本補助款扣除。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一)未經失能評估,即進行輔具購買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