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失能者之生活品質,補助輔具購置經費,以提升居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人員評估,為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之長照需要者,且有使用輔具需求。
(二)非實際居住於本縣者,經醫師巴氏量表評估及開立診斷證明,確有使用輔具服務需求。
(三)有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且有走失之虞,經醫師診斷確有使用衛星定位器之需要者。
三、輔具之補助項目、適用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地點、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依輔具服務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之規定。
四、申請人逕向本縣衛生局或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提出申請使用輔具需求,申請人得於失能評估及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後先行購買輔具,並檢附下列申請表件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四)三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需詳填)。
(五)領款收據。
(六)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輔具需求之評估報告(不適用者免附)。
(七)保固書。
(八)使用者與輔具之照片。
(九)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中低收入戶免附)。
五、補助對象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已獲補助之相同項目輔具,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目。
六、補助項目每人每兩年依實際需求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七、申請人完成失能評估及接獲輔具需求評估報告,於購置輔具後死亡,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共同委任書、切結書、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向本縣衛生局申請補助。
八、申請案經本縣衛生局核定通過後,補助費用逕行撥付申請人帳戶,匯款所需手續費用由本補助款扣除。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一)未經失能評估,即進行輔具購買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