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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090086146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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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能有效管理與運用本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下簡稱本中心),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提升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本府人事處。
 
三、本要點所稱本中心場地如下:
(一)訓練教室(一):可容納40人。
 
(二)訓練教室(二):可容納40人。
 
四、本中心場地借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機關團體,但以本府暨所屬機關之使用為優先。
 
(二)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五、本中心場地開放借用時間為平常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並分為上午、下午、全日。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全日:八時至十七時。
如有特殊情況須申請例假日或前項以外時間使用者,應徵得本府同意後方得使用。
 
六、借用單位應自預定借用日前一日起算七日以前以本中心場地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費後始得借用。但本府另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活動時,本府得於原訂借用日前二天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七、經核准借用場地者,如因故需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訂借用日前二天以書面通知本府,本府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場地提供借用,應收取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二),其收入悉數繳入縣庫。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其他機關合辦、協辦本府政策宣導或公務人力教育訓練,且調訓對象為本府所屬公務人員(含退休公務人員)免予收場地使用費。
 
(二)特殊情形經簽陳核准後,得予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餘依收費標準表收費。
 
九、如遇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借用:
(一)違反國家法令、公共秩序或地方善良風俗者。
 
(二)影響本中心正常教學訓練者。
 
(三)有安全顧慮、侵犯他人權益者。
 
(四)營利性活動者。
 
(五)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事先告知。
 
(六)有損本中心場地或設施。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借用者。
 
十、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場地外,含場地內既有設備,若需場地外之周邊設備或設施之使用,需事先洽定其項目或範圍。
 
十一、借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項耗材物品需自備。如:簡報筆、電池、文書用具等。
 
(二)場地之佈置,如需張貼標語、海報、豎立旗幟等佈置時,應在指定地點為之,嚴禁破壞、改變固有設施之情形,並不得攜帶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場地,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
 
(三)場地佈置禁止擅自調整,如需裝設布幕、燈光、音響等設施,應於場地借用申請書內填明,徵得本府同意。
 
(四)影音視訊設備及環控設備之使用,須由本府派員教導使用方法後,方能自行操作,未經本中心許可不得任意接線或異動現有設備,以免發生故障,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或照價賠償。
 
(五)借用人於場地播放之影片,皆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未經授權或未具公開放映版權之影片不得播放,違反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會同本府人員辦理場地與設備點交作業,依場地租(借)用歸還復原檢核表(如附件三)所列,經雙方檢核無誤後點交歸還,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七)借用人自行準備之各項佈置器材,應於使用結束後派員運離,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八)活動前應派員先行檢測場地內各項設備,若有瑕疵或損壞之情形,應即告知本府。若未告知而本府於使用後發現設備有瑕疵或損壞者,視為借用單位所為,借用單位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借用單位及其人員應遵守本府相關規定,場地借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維持等事項,由借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