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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觀光產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900588041 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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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影響,協助地區觀光產業減輕財務資金負擔,針對取得中央核貸之業者,提供利息補貼加碼方案,特訂定本計畫。
 
二、經費來源:預算經費新臺幣200萬元整,由本府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經費用罄為止)。
 
三、申請對象:本縣合法設立之旅行業、旅館業、民宿業、遊覽車業及計程車業,且取得中央核貸之業者。
 
四、利息補貼方式:
(一) 依中央核定利息補貼期間,本府以同等期限延長(例如:中央補貼一年,本府接續補貼一年)。
 
(二)比照中央或金融機構核定貸款方案與利息補貼之利率。
 
五、申請方式:中央或金融機構核定貸款案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及領據(如附件一、二)。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事業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取得中央或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利息補貼之證明文件。
 
(五)檢附金融機構貸款全年度繳納利息明細資料。
 
(六)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助。
 
六、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案件由本府依申請順序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核。
 
(二)依補貼金額撥入申請人或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
 
七、本利息補貼經中央與本府加碼利息補貼期限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融資貸款案之貸款契約存續期間。
 
八、本申請案與本府所定其它利息補貼方案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九、已核定之加碼利息補貼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補貼:
(一)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
 
(二)其負責人變更,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營業行為涉有違反相關規定,經廢止執照、登記證等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