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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各機關學校專案約用人員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證照加給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門縣政府府人二字第113009840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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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類別 月支數額(新台幣) 備註
建築師 14,000




 
一、本表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支領專業證照報酬 12,500 元整,仍予照支。
二、本表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自籌經費進用之專案約用人員。中央計畫型補助進用之人員經簽奉核准者,得比照本表標準支給證照加給。
三、本表修正生效前原支領社會工作師證照 8,000 元者,得繼續支領至離職止。
四、自民國113年9 月20日生效。
 
律師    
會計師 12,000
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交通工程技師
獸醫師
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 10,000
護理師、營養師 6,000
醫事檢驗師、食品技師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