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提升使用管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特設置金門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執行時遭遇爭議或疑義案件之處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之執行事宜。
(三)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之審議作業。
(四)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追踨列管事項。
(五)其他非都市土地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及決議。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各機關(單位)首長指派業務主管擔任:
(一)城鄉發展處。
(二)產業發展處。
(三)工務處。
(四)觀光處。
(五)民政處。
(六)教育處。
(七)綜合發展處。
(八)環境保護局。
本小組成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單位)指派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得依實際需求,邀請違規使用案件之轄區鄉(鎮)公所、相關機關(單位) 或人士列席報告。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地權科科長兼任,並設置工作小組,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成員由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明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者,應移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查處,其權責劃分詳附表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履勘調查或邀集相關機關會勘,查明違規事實後,就違規態樣,衡酌違規案件違反之數法規罰則,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數法規罰則規定之罰鍰輕重相同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提請本小組召會決議之。
遇有無法依第一項附表決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主政時,由第一時間受理機關(單位)提請本小組召會決議之。
七、鄉(鎮)公所發現違規使用案件時,應填妥通報表(附表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違規使用案件依第六點權責劃分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最遲應於本小組召開會議三日前,備妥該案件會議資料送予工作小組,俾利提報本小組召會審議。
八、本小組成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事項,由該違規使用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以本府名義執行之。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金門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表
違規使用類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
盜(濫)採土石、非法收受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場所、 |
城鄉發展處、產業發展處 |
堆置土石、砂石或非法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違章建 |
築、水產養殖設施 |
擅自傾倒垃圾等廢棄物、廢棄物資源回收、廢污水排 放、油污 |
環境保護局 |
運動設施 |
教育處 |
遊憩設施 |
觀光處 |
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其他 |
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 |
要點第 2 點附件一非都市土 |
地容許使用項目之各級目的 |
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使用 |
地主管機關(單位)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