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事由 |
獎懲額度 |
一
、
酒
駕
未
肇
事
者 |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克以上未滿0.15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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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二次 |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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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一次 |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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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二次 |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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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大過 |
酒駕肇事 |
- 公務人員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
(1)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
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
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2)尚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應
由主管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移付懲戒;如認其有免除職務、撤職或
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並得依職權先
行停止其職務。
- 約聘雇人員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
(1)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者,應予解聘(僱)。
(2)尚未符合前開解聘(僱)之要件者,記一
大過。
- 技工、工友、駕駛、作業員及約用人員:
(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終止勞動
契約。
(2)尚未符合前開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
,記一大過。
- 除前開情形外,酒駕肇事者,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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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違
規
情
事 |
-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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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大過 |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
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停車接
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
檢定) |
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
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
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
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
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
駕事實。 |
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
附則 |
- 本表所定酒精濃度數值,如採血液檢測酒精濃度者,其數值比照刑法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 記過以下之懲處依本基準表辦理,記大過以上之懲處仍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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