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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0113740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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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設金門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 副縣長或秘書 長兼任 。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縣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執行秘書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工作人員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 一次,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 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副主任委員不能 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