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配合中央政府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金門縣在地福利化社區政策,由本縣推行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良好之社區與協力社區共組聯合社區,擴大社區間互助合作及共同跨域學習與發展,並促進鄉鎮公所對於社區發展與育成培力之支持及參與,積極充權與提升社區自主能力,發展區域社區工作能量,建置在地化福利服務網絡。
貳、辦理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且會務、財務健全並於5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或本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擔任領航社區,聯合至少2個以上社區(經調查有共同福利需求具長期合作及執行能力,且能配合辦理福利社區化服務者,並經鄉(鎮)公所評估具有發展潛力及意願者),與鄉(鎮)公所共同討論推動福利社區化方案。
肆、補助原則:
一、方案內應含至少2個以上子計畫,每1子計畫執行期程至少2個月,所辦理之課程、活動或服務需具延續性,一次性活動方案不予補助。
二、各鄉(鎮)公所以提報一組聯合(旗艦)社區參加審查、補助為原則。
伍、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標準:
(一)本府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二)方案內容應包含以下福利社區化方案至少2項:
1.老人福利服務: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健康促進、活躍老化方案、電話問安及設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
2.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弱勢兒童社區陪伴及輔導、訪視關懷服務、弱勢兒少暑期生活照顧營隊及語言學系課程等。
3.婦女福利服務(含新住民):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婦女社區成長學苑、弱勢婦女培力服務、關懷訪視、生活輔導適應、促進多元文化融合、支持性服務等。。
4.單親家庭福利服務: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單親家庭關懷訪視、支持團體、培力等。
5.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關懷支持、體適能活動、才藝展演、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等。
6.弱勢家庭福利服務:家庭支持活動、低收入戶、高風險等弱勢家庭關懷訪視服務、親職教育輔導、隔代教養家庭支持方案。
7.世代共融:如透過長者與青少年間之合作、相互學習,讓傳統技藝或文化得以傳承發揚,又或透過年輕世代導入新生活資訊或技巧,讓長者能於生活中運用,以增進世代融合,亦可結合學校青年志工、社團或方案進入社區服務長者。
8.其他:如志工培訓方案、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及其他與弱勢民眾有關之福利服務。
二、補助項目:如附補助標準表。
三、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
四、受補助單位得於各該子計畫內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20%範圍內勻支。
陸、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限:每年4月15日前提出。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如範例)一式2份,採A4
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單位係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二),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
三、申請程序:
(一)欲申請本計畫之聯合社區及鄉鎮公所承辦人員,應派員參加本府舉辦說明會及相關教育研習訓練。
(二)參加審查之提案社區須檢具前項應備文件,函送各鄉(鎮)公所,由公所完成初審評分(附件三)後,需得分達75分以上,再送本府辦理計畫審核。
(三)社區提案前須召開至少一次提案籌備會議(提案申請時檢附於計畫內)。
柒、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為原則。
捌、計畫執行期程:為配合本縣核銷作業,請於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結案。
玖、督導考核:
一、本府得採不定期稽查,活動計畫未執行者補助款應全額繳回,核定計畫因故變更應於活動前核備,經費支用不當或未執行者,並列入下一年度停止參與本計畫之參考。
二、會議紀錄:計畫執行中如需要召開會議協調者,應將工作會議內容作成紀錄,作為下次會議檢討改進及聯合社區共同發展重點方向,並回傳本府備查。
三、計畫管理: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檢附每次活動或課程之「執行成果表」(如附件四),連同「方案效益評估表」(如附件五)彙整成冊後,函送轄屬鄉鎮公所層轉本府辦理結案。
壹拾、輔導機制:
一、本府社會處及社區培力育成中心:主要任務為輔導與協助社區互助狀況,並給予經費補助、提供輔導諮詢及方案督導。
二、鄉(鎮)公所:為第一線輔導單位,需了解並提供所轄聯合社區之輔導諮詢。
三、顧問團:由本府視需要遴選專家學者組成,於計畫年度內不定期實地赴計畫執行社區瞭解工作推動情形,其任務為政策建議、諮詢輔導、技術指導。
壹拾壹、聯繫機制:
(一)聯合社區聯絡員:聯絡員為義務職,由社區推薦熱心人士或志工為之,除旗艦社區之總幹事或理事長外,各聯合社區視需要推一名聯絡員,擔任社區訊息傳遞或協助社區工作之進行。成員需為該聯合社區內熟悉電腦網際網路操作,且需配合參加相關培訓課程。
(二)工作暨督導會議:由本府視需要召集相關工作人員、各鄉(鎮)公所、顧問團所參與之會議,於年度內不定期舉辦,透過會議之辦理共同討論、分享年度內各聯合社區執行情況及研擬方案推展相關規劃。
壹拾貳、經費核銷及撥款:
一、為利社區執行,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於本府審查核定補助並由提案社區完成修正計畫書後,檢附修正後計畫書1式2份(附電子檔1份)、核定函、領據及以協會名稱開立之專戶存摺影本,經本府審查無誤後預撥50%款項,另執行計畫原始憑證,請於每2個月報府審核辦理轉正。
(二)第二期款: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至遲於每年12月15日前),函送結案文件,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尾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竣後20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備文送鄉鎮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社會處核銷,倘有賸餘款項並應繳回本處。
(一)總成果報告(如附件八)1式3份,應包含執行成果表(附件四)、方案效益評估表(附件五)、至少1則社區小故事、新聞露出或媒體報導及其他與活動相關之文件資料。
(二)填製「金門縣政府委託、補(捐)助或代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金門縣政府所得登記表」。
(三)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填補助計畫名稱、支出日期、支出項目、原始憑證編號、概算與實支金額等各欄位並註明實報實銷)。
(四)原始憑證正本,依核定項目分項歸類黏貼(補助金額憑證影本之完整檔案,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存留五年,以備本府、鄉鎮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等單位查核)。若原始憑證無法分割,另檢附支出分攤表。
(五)申請單位領款收據。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壹拾參、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二、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並得免自籌經費配合。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辦理,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四、受補助單位得由本府指定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衛生福利部旗艦計畫甄選、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或擔任社區提案培力輔導工作,輔導其它社區提案及推動與配合參加本府辦理之相關活動(如聯合成果發表)等。
壹拾肆、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金門縣政府推動聯合社區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參考)
項次 |
項目 |
單位 |
單價 |
說明 |
1 |
講師鐘點費 |
小時 |
最高2,000 |
1.應於計畫書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及時段,學經歷需與授課內容相關,另涉及個人所得請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2.內聘講師折半支給。 |
2 |
出席費 |
場 |
2000 |
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工作會議擔任輔導老師,所聘專家學者須有輔導社區發展之經驗至少二年以上。 |
3 |
講師交通費 |
趟
(來回) |
核實支應 |
限機票費用,最高支給2趟(臺灣→金門、金門→臺灣算1趟)。 |
4 |
講師住宿費 |
晚 |
最高1,600 |
最高支給2晚。 |
5 |
場地使用及佈置費 |
案 |
20,000 |
最高上限為20,000元(含電費、水費支付) |
6 |
膳費 |
人 |
80 |
含志工誤餐費、餐飲服務所需費用
以每人補助新臺幣 80 元為限 |
7 |
印刷費 |
本 |
最高80 |
含相關訓練、講座、研習等活動手冊之黑白印刷及裝訂 |
8 |
文宣費 |
子計畫 |
10,000 |
含邀請函、標示牌、旗幟等 |
9 |
材料費 |
人/場 |
150 |
含教材、教具及材料等,檢附樣本照片
或圖檔核銷。 |
10 |
保險費 |
場 |
5,000 |
活動參與人員與志工所需保險費用,以5,000為上限,核實支應。 |
11 |
志工交通費 |
次 |
50 |
以外勤服務志工為限,並應檢附志工簽
到冊及服勤紀錄 |
12 |
志工背心 |
件 |
160 |
核銷時需附領用清冊。 |
13 |
雜支 |
案 |
5% |
- 每案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經費 5%。
- 支用項目包括含郵資、文具、茶水、電話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計畫活動其他必要開支等
|
※本計畫補助為經常門經費,補助項目不含工作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品)、紀念品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