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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13748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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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特設置金門縣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份收入。
四、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融資收入。
十二、捐贈收入。
十三、其他收入。
 
4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管理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費用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及工作獎金支出。
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十、改善停車場及相關設施支出。
十一、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二、償還融資本息。
十三、私有土地提供道路使用並設有收費停車場者,其用地取得之支出。
十四、管理本基金有關工作必要支出。
十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支出。
 
5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應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6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公庫開立專戶存管,或依公庫法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7條 
本基金解散時應辦理清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