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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考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90101886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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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醫發基金)計畫
  執行績效,依據「減、併、簡」管考原則,強化分層負責,落實自主管理、績效管考及風
  險控管,協助排除執行障礙,俾提升政府整體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為經審查核定執行計畫案之受補助單位。
三、管考作為及內容如下:
  (一)  平日管控:
  1.計畫之管考:
  由本府隨時掌握所管計畫之執行情形,盡早發掘潛在問題預為因應,按季督導受補助單位
  檢討進度落後計畫之原因及改進對策,並對遭遇困難之計畫適時加以協助。
  2.落後計畫之處理:
  由本府對進度落後或預算執行率低之計畫,協助受補助單位研提對策及限期改善,如連續
  二季以上落後原因相同,請專案檢討、簽(提)報首長或提報醫發基金管理會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協助改善。
  (二)  查訪與協調:
  由本府不定期進行實地訪查或專案檢討,掌握計畫案實況及協助解決問題;跨受補助單位
  之困難問題,得提請工作小組或醫發基金管理會協調處理。
  (三)  每季執行檢討:
  1.受補助單位:
  第一季、第二季(併年中績效檢討)、第三季及第四季(併年度績效檢討),每季製作執
  行成果報告(含執行進度、預算支用、預期效益或工作指標查核點季達成情形、落後原因
  及因應對策等資料)送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2.本府:
  按季追蹤列管計畫執行進度,就連續二季以上落後計畫分析落後原因,適時至工作小組報
  告。
  (四)  年度績效檢討:
  1.受補助單位:
  研擬年度績效成果報告(含執行進度、預算支用、預期效益或工作指標查核點年度達成情
  形、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資料),於次年一月四日前送達衛生局。
  2.本府:
  管考受補助單位於期限內辦理績效成果報告,並完成彙整與初核送醫發基金管理會。
  3.醫發基金管理會:
  彙總年度績效成果報告,視需要邀集主管單位研商或請受補助單位報告說明。
四、醫發基金管理會審查年度績效成果報告,計畫成效或指標未達預期效益者,次年計畫補助
  款將酌予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