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運用計畫。
(二)審議本基金補助案件。
(三)考核本基金執行成果。
(四)審議其他有關本基金支出之事項。
三、本會下設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補助計畫案之擬定及推動醫療照護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案等事宜。
(二)作為本府醫療照護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案之整合追蹤窗口。
四、為提升本會效率並發揮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或經本會審查核定之計畫案,僅為計畫案執行內容修正或項目變
更等事項,且修正後計畫案經費未逾原核定經費之一點二倍,由工作小組辦理。
(二)涉及本基金重大政策決定者,由工作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會。
五、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擔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其他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期內委員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聘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下工作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本縣衛生
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副主任委員遴聘(派)本會委員、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
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工作小組成員任期與管理會相同,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成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克親自主持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如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或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
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八、工作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視需要得臨時召開之,召集人不克親自主持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如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