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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140010114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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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運用計畫。
  (二)審議本基金補助案件。
  (三)考核本基金執行成果。
  (四)審議其他有關本基金支出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聘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克親自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如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