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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發展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00036001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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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注重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於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之外,於課後、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但大學社團、志工家長等義務協助帶領之課間、課後活動或寒暑期活動不在此限。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本府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社團活動類別如下:
(一)學術類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
(二)才藝類社團:如音樂類、視覺藝術類、表演藝術類等。
(三)體育類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
 
四、學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則如下:
(一)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相關處(室)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承辦單位須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應符合相關安全規範。
(三)專業師資:學校應經相關行政會議討論後,協調校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四)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五)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訂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六)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七)不得藉課後社團之名義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五、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對象、班別及人數、時間、師資條件、教材內容、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照護、選填志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公告周知。
前項實施計畫應召開相關行政會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
 
六、社團活動之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如經校內學生報名後,尚未額滿,經相關行政會議討論後,得開放校外學生參加。
 
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則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三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外聘講師有教師法所訂解聘、不續聘、停聘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課後社團教師;聘任後發現有前述情事者,應予停聘、解聘。
 
八、課後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並得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九、經費收支:
(一)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
(二)社團活動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
(三)社團活動費用收取項目及使用分配:社團收費項目包含教材及學習材料費、講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社團活動經費之使用除教材及學習材料費另收外,講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合計結果,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四)行政費支用範圍:
     1.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加(值)班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2.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十、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凡因學校重大行事或國定例假日致未辦理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按比例退還費用或減收。但不可抗力之原因除外。

 十一、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低收入戶得全免收費,其所需經費得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  

十二、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十三、本府不定期督導考核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經督導考核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其辦理不力、績效不良或經費收支不當者,應予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