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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一百十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9011486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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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外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學校教學交流,增進學生認識及瞭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助益本縣教育觀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期間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三、獎助對象及條件:
(一)獎助對象:
1、臺灣地區學校:由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高中(職)、國中或國小學校,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本縣從事校外教學交流之教師及學生(不含家長)。
2、大陸地區學校:由高等院校、高中、中學或小學,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之教師及學生(不含家長)。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1、在本縣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
2、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以上,且學生人數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獎助項目、標準:
(一)來金交流學校在本縣住宿一夜: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獎助餐費新臺      幣二百元。
(二)來金交流學校在本縣住宿二夜: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獎助餐費新臺      幣四百元。
(三)獎助餐費限用於本縣地區,每人最高以新臺幣四百元為限。
(四)本縣交流學校得申請接待費(交流相關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
申請學校應於交流活動七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一)、名冊(附件三)、交流行程表,函報本府審核;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六、經費結報程序:
(一)本縣交流學校:應於交流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受款人明細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含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申請獎助經費核銷撥款,經費原始憑證由學校妥善留存備查。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學校:應於交流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受款人明細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含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申請獎助經費核銷撥款。
 (三)補助經費統一匯入受補助學校帳戶。
七、經費來源: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