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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協助金門地區漁船與小船(含小客貨、自用小船及遊艇)破損復建無息貸款配合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90100835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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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本縣莫蘭蒂颱風災害造成漁船與小船(含小客貨船、自用 小船及遊艇)損失,協助民眾復建船隻,擬訂本配合措施。
二、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策無息貸款運用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九點,基於政策需要,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限制。
三、申請條件:為莫蘭蒂颱風期間造成本縣漁船及小船(含小客貨船、自用小船及遊艇)翻覆沉沒及破損之船主。
四、申請期限:自本配合措施公告發布日起一個月為申請期間,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核貸程序:
(一)本配合措施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1)、計畫書(附件2)及財務狀況說明表(附件3),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申請。
(二)漁船由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審查並以經金門區漁會證明者為限。小船(含小客貨船、自用小船及遊艇) 由金門縣政府(觀光處)授權港務處辦理本縣小船之營運管理業務執行審查事宜。
(三)經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由金門縣政府(建設處)駁回;初審符合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提請管理會審議。
六、貸款額度及撥款方式:
(一)風災受損漁船、小船船主之同一申請人可申貸金額最高以新 台幣300 萬元為限,且每艘最高可申貸金額為:
 1.破損修復每艘新台幣50萬元。
 2.全損復建(造)費用每艘新台幣100萬元。
(二)按審定貸放金額先行撥款百分之五十,餘款由申請人檢具買賣契約、統一發票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後撥款。
七、本貸款還款期限為六年,自貸款撥款日起第二年開始,每半年為一期,分十期平均償還本金。
前項還款期限若因天災或疫病影響導致貸款人有還款之困難,得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為七年,分十二期平均償還本金。貸款申請人未償還之金額由剩餘之還款期數平均償還本金。
申請延長還款期限之程序如下:
(一)貸款人應於天災或疫病發生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附件4)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漁船由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受理申請,小船(含小客貨船、自用小船及遊艇)由金門縣港務處受理申請。申請案由受理機關(單位)審核並按程序簽請核定,再提請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會追認。
八、貸款擔保:
(一)本項貸款應徵提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由受託金融機構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受託金融機構審定連帶保證人保證金額及擔保品擔保金額之合計金額低於核定貸放款金額者,以審定合計金額為實際貸放款金額。
(二)受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撥款業務,應依核定之貸款額度、償還方式與期限、撥款進度等意見,併同該金融機構放款作業方式與條件,擬訂貸款契約,與申請人簽約,並應將契約副本三份函送本府有關部門備查。
九、貸款人逾期未還款,經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或金門縣港務處限期還款,仍未還款者,取消其無息貸款之優惠,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催繳利息且收回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