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係指限於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貳佰平方公尺(地下層有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在廠房面積七分之一以上),並屬低汙染者。其工廠性質規定如下:
(一)糖果及烘焙炊蒸食品業。
(二)麵類食品製造業。
(三)即食餐飲業。
(四)農、畜、水產品加工業(製酒業除外)
。
(五)成衣及服飾品業。
(六)紙容器及加工紙業。
(七)裝訂業。
(八)醫用口罩製造業。
(九)其他經本府(工業主管單位)認定之工廠。
三、申請以上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應符合環保、消防、衛生、建築相關法規標準。
四、本要點之修正,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作為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