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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900778461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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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使用項目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
(新臺幣元)
備            考
1 車輛運屍 1 1,000  
2 車輛運棺 1 1,500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榜林村之居民死亡辦理喪葬,其家屬申請運棺車者,免予收費。
3 屍體冷藏 1 200 屍體冷藏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4 停柩(棺) 1 200 停柩(棺)使用超過20日按日加倍收費
5 甲種守靈室 1 1,000 可提供喪家守靈功能
6 乙種守靈室 1 1,000 空間較甲種守靈室更為寬敞,無喪家家屬休息室。
7 丙種守靈室 1 800 空間較其他守靈室小,無喪家家屬休息室。
8 守靈冷氣 1 600 維持原收費標準
9 安靈室(助念入殮室)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10 化妝入殮室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
11 解剖室 1 600 每次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地檢署申請解剖免費
12 甲種禮堂 1 4,0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1500元
13 乙種禮堂 1 2,500 每場使用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1000元
14 甲種禮堂冷氣 1 1,0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400元
15 乙種禮堂冷氣 1 500 使用冷氣每場以3小時為限,超過每小時加收新臺幣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