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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8年度府訴決字第014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訴字第1090021680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1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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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8年度府訴決字第014號
訴願人 李○○
訴願代理人  李○○
訴願人因申請變更金酒批售卡負責人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下同)108年11月15日酒通字第108001500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而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條、第3條第1項及第77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即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47年判字第4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案緣訴願人向系爭公司申請變更金酒批售卡之負責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地區酒品批售作業要點之規定駁回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故而提起訴願。然查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並非官署;又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地區酒品批售作業要點「壹、目的:為辦理本公司金門高粱酒產品於金門地區之批售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貳、批售對象:一、金門地區領有本公司核發『金酒批售卡』之酒品銷售商戶。二、金門地區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三、其他經金門縣政府專案核准批售之機關、社團或財團法人。參、批售方式及價格:為兼顧年度產能與市場供需考量,各批售對象採如下方式進行批售:一、前條第一項之批售對象:本公司每月於金門日報刊登批售公告(包含配售日期、酒品項目、數量與配售注意事項等),同時發佈於本公司與金門縣政府網站,並依公告內容辦理,其價格按本公司公告之『金門地區批售價格』供應之。二、前條第二項之批售對象:須行文本公司並載明酒品項目、數量,經本公司簽奉核准後,依核定內容辦理,其價格按本公司公告之『金門門市價』供應之。三、前條第三項之批售對象及烏坵地區:須行文經金門縣政府核定後,依核定内容辦理,由金門縣政府統籌專案核定價格。」乃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生產酒品之批售對象、價格訂定及其他作業程序所為之規定,核屬公營事業機構與商業間之營業規章。是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駁回訴願人變更金酒批售卡負責人之申請,所涉容係訴願人與該公司間之私權爭執,自非訴願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所謂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怡凱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陳祥麟
委員  翁正義
委員  顏郁芳
委員 顏水坤
委員  劉香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縣 長  楊  鎮  浯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