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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庫字第104009495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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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中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本要點之規定,於金門縣議會亦適用之。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電子檔,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支付資料傳送至本府財政處(以下稱財政處),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三)電子支付資料:指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之付款及轉帳憑單電子檔。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於本作業啟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填具金門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處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政處提出異動申請;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各機關仍應負責。
五、各機關傳送電子支付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之設定等事項,由財政處負責管理。
六、財政處得就本作業單件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傳送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經簽證後,送財政處辦理。
七、各機關電子支付資料,經財政處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查詢系統按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處核對調節。
八、各機關傳送電子支付資料,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得將紙本憑單逕送財政處辦理支付事宜。
九、各機關傳送與財政處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應比對系統備份資料,必要時得委請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判定責任歸屬。
十、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