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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九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9008964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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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金門縣低碳島計畫,鼓勵民眾淘汰老舊機車,並配合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
  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加碼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四、補助條件如下:
  (一)  淘汰之老舊機車車籍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
    縣)。
  (二)  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者,或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並新
    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者,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者。
  (三)  新購之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
  (四)  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施行前已依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
    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
    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  本要點各項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須檢附之文件等,如附表一、二。
五、補助期間如下:
  (一)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購買發票日期為準。
  (二)  申請補助者應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戳章
    日期為準。
六、相關限制及說明如下:
  (一)  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二)  新購輕型以上電動機車合計加碼補助一百八十輛。
  (三)  受補助之電動二輪車與七期燃油機車僅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且二年內不得轉讓或運離
    本縣,如違反前述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四)  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補助車輛需事先經本縣環保局核准,補助數量不以一台為限。
  (五)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用途為租賃、
    共享者,不予補助。但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新購買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不在此限。
  (六)  為建置金門低碳島二期計畫-烈嶼低碳新亮點目標,本要點有關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
    二輪車部分,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保障九十輛補助額度供設籍於烈嶼鄉申請人
    提出申請,其後未滿名額釋出。
七、欲申請成為本縣認證之電動機車經銷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環保局審核:
  (一)  申請表(附表三)。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  輕型電動機車車型、售價及電池保固資料。
  (四)  前款電動機車於本縣之維修據點資料。
  審核方式按評分規則評分(表三(附件四)),得分合計八十分以上者始成為本縣認證之電動
  機車經銷商,經認證之電動機車經銷商將不定期公布於本縣環保局網站。
八、申請補助者應參照附表二,依所申請之補助種類檢具相關文件,除淘汰老舊機車補助申請
  逕向本縣環保局提出,餘交由車輛經銷商彙整後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申請購車補助者應配合本縣環保局於一周內完成查核,無法配合者退回其申請文件。
九、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若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前述二
  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如附件六)後,再由新購車輛車主提出申請。
十、本要點各項補助款經審核通過後,淘汰老舊機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
  油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新購電動機車鋰電池之補助款項將電匯申請人。補助款撥付之
  手續費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十一、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