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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資賦優異學生參加國內資賦優異競賽展演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10014288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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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參加國內資賦 優異(以下簡稱資優)相關競賽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資優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補助基準補助:
    (一)由本府推派代表本縣參加由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資優競賽、展演或活動者。
    (二)由學校組隊且經本府簽准,參加由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資優競賽、展演或活動者。
    (三)經學校推薦個人參加由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資優競賽、展演或活動者。
    (四)資優班教師組隊參加由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之活動、展演或競賽,經資優班教師評估有助增進資優生學習,且經本府審查簽准者。
    (五)資優生正式交流活動。
    前項第五款以每校每學年補助一次為原則。資優生自行參加非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資優競賽、展演或活動,不予補助。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機票費:金門往返臺灣機票核實報支。
    (二)住宿費:每人每晚補助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三)雜費:每日補助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含膳費、第一款未列之交通費)。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學校視需參考前項補助基準自行酌予補助。

五、資優生就讀學校應檢附競賽、展演或活動實施計畫或辦法、經費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申請補助。

六、獲本府補助之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或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以下資料函報本府辦理核銷:
    (一)原始憑證,需黏貼於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經校內相關人員審核及核章。
    (二)收支結算表。
    (三)成果報告,含活動、展演或競賽照片、相關資訊及心得報告。
    逾期結報或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撥款或核銷者,本府得不予補助,由受補助學校自行自籌,如需預先撥付經費者, 應限期繳回本府。

七、本府得視年度經費狀況,調整各補助項目或補助金額,如該年度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