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資優學生需求建構適性教育之環境,為辦理學校申請設置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之資賦優異學生,係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並安置於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各學校者。
三、資優班辦理類別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數理、語文、人文社會。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音樂、美術、舞蹈等類別藝術才能。
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另以方案方式辦理。
四、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置資優班,其辦理方式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五、各類資優班學生人數之核計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每班不得低於十人,並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未達前款開班人數,本府得視需求提報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會審議設班。
(三)未符合前二款設班條件者,得採資優教育方案或巡迴輔導班方式辦理。
七、學校主動申請或由本府視實際需求與長期資優教育規劃,協調學校設置資優班級。
學校設置資優資源班級,應於前一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程序與原則辦理:
(一)學校函文提出設班計畫,計畫內容包括:
1.設班規劃:含經營理念及願景、設班緣由及背景分析、學校資優教 育中長程發展計畫。
2.師資規劃:由學校安排相關教師擔任資優班之教學及輔導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具有相關專長之教師兼任。
3.課程規劃:課程安排與培訓計畫和各項教學規劃。
4.輔導措施:含學生問題處理流程、校內外輔導機制及資優家長親職教育規劃等。
5.設備與空間:
(1)教學空間:現有教室及專用教室規劃。
(2)教學設備:各項教學設備之設置及運用。
6.經費與資源:經費來源及運用(含現有及如何運用社會資源)。
7.辦學績效:
(1)學校方面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2)學生表現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3)其他教學相關成果事蹟。
(二)本府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應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始核准設置。
八、設班審查原則如下:
(一)具有明確設班規劃、經營理念及願景。
(二)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及具有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專長合格教師。
(三)規劃完善之資優教育課程。
(四)提供多元適性的輔導措施。
(五)具有可提供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
(六)有效運用各項經費和資源。
(七)辦學優異事蹟及歷年比賽優異成果。
(八)資優班之設置應落實區域均衡,促進多元發展。
九、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方式。
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皆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前項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本處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鑑定時程及方式另依當年度各類資優鑑定簡章內容辦理。
十、資優班應提供資賦優異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優班學生個案管理工作,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等事項。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定個別輔導計畫、建立個案資料,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社區相關資源。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具資賦優異潛能學生或身心障礙具資賦優異潛能之雙重特殊需求學生觀察、評量及鑑定工作。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資賦優異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六)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轉銜服務及生涯規劃等。
(七)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等間接服務。
(八)針對不適應學生訂有重新安置機制或輔導計畫,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
(九)對於畢業學生進行系統性、計畫性之升(入)學進路追蹤調查。
(十)配合本府規劃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十一)巡迴輔導班應採公開授課、入班觀察、到校諮詢服務及其他間接輔導模式等為主,得依學生能力現況與特殊需求,依據課綱設計安排資賦優異特殊需求課程(含情意發展、創造力、領導才能、獨立研究或專長領域)。
十一、特殊專才者之待遇,準用兼任教師之規定;其屬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聘任者,準用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支給基準之規定(如附件「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十二、資優班排課方式,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升旗、早自修、彈性課程、空白課程或課後時間等。
(二)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領域(科目)抽離,其抽離時數每生每週不得超過十節。
分散式資源班以兼採前項方式排課,巡迴輔導班應以外加方式進行排課。
資優班授課節數應依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辦理,如基於教學需求,課程需調整於周末或寒暑假辦理多元資優方案,需經個別化輔導計畫(IGP)會議討論決議,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府實施。
十三、資優班課程與教學辦理方式:
(一)資優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二)得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
(三)個別化輔導計畫小組參與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實施資優教育課程與教學,應設立資賦優異課程發展小組,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款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等。
十四、資優班評量方式:
(一)學校應定期辦理學習成果發表會,以檢視學習成效。
(二)以個別化、多元評量為原則,並得配合學生於普通班學習資料進行評量。
十五、教師應藉校際交流、教學研究會等研商教學策略,增進教學知能。
十六、本府得視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制,資優班教師借調本府、調整支援巡迴輔導服務或資優教育方案。
資優班教師實際提供巡迴輔導服務,可依「金門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補助費支給實施要點」支領交通補助費用,並準用「金門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服務實施要點」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十七、本府對於辦理學校得予督導,並得視需委請特殊教育輔導團或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赴校訪視或教育視導,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評鑑,以落實輔導工作。
凡成效優良者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獎懲作業規定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輔導其限期改善或取消辦理資優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