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對病患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使用者之關懷與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慰問品發給對象如下:
(一)為縣籍民眾因病入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醫院者(含日間留院病患)。
(二)於本縣醫療院所洗腎病患。
(三)於本縣社區式長照機構使用者。
前項所稱社區式長照機構係指長期照顧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社區式長
照機構。
三、本慰問品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次發給慰問品一份。
四、本慰問品於住院期間發放,日間留院、洗腎病患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使用者,於每年三節發放,每人每年合計以發給三次為限。
五、由本縣相關單位提供名冊,以利繕造印領清冊辦理核銷。
六、本要點慰問品每份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
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項下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辦理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