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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受保護樹木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080097650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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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受保護樹木相關業務之諮詢、協調、爭議處理及重大違規事件之認定,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特設金門縣受保護樹木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之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受保護樹木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事項及重大違規事件之審議。

(三)年度表揚受保護樹木之保育養護績效卓著人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受保護樹木相關保護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之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代表。

(二)本府行政處代表。

(三)本府工務處代表。

(四)本府教育處代表。

(五)金門縣地政局代表。

(六)金門縣文化局代表。

(七)金門縣林務所代表。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

(九)相關學會、公會、基金會、社區大學、地方文史工作者代表或具有植物、農學、植物保護、生態保育、樹木學、樹木保護或景觀園藝相關專業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九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同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各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本會決議理由及結果應函送當事人或機關。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會議與會相關人員,於列管受保護樹木指定公告前,對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九、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本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府建設處指派金門縣林務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負責本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九點事宜。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