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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所轄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8010391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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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就讀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使其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恤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四、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恤金之遺族之遺族,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且依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五、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項目發放標準如下:

(一)  學雜費:國民中小學免學雜費。

(二)  書籍費:國民中小學免書籍費。

(三)  制服費:全公費者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半公費者一學年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減半發給),學校無制服規定者不予核發。

(四)  主食費:

1、全公費公教遺族,每月以新臺幣三百零一元計算;半公費公教遺族不予核發主食費。

2、全公費軍人遺族,每月以新臺幣六百五十三元計算;半公費軍人遺族,每月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六元計算。

(五)  副食費:全公費者每月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半公費者每月為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於九月三十日前辦理。

2、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前辦理。

(二)  檢送表件及證件:

1、新申請者(指新生、復學生、轉學生、新事件發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再行報府審核: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優待名冊。(如附件二)

(3)印領清冊。(如附件三)

(4)戶口名簿影本。

(5)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明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之一影本。

(6)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7)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費者應檢附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處出具未領眷補證明。

2、業經本府核准在案者:

(1)優待名冊。(如附件二)

(2)印領清冊。(如附件三)

七、應行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

(二)第一學期新申請者,請領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五個月;業經本府核准在案者,請領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七個月。第二學期一律自二月至六月止,共計五個月。

(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者,一經核准,其補助費用,補助至該生在同一個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不予回收、主食(米)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五)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新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六)所檢附申請之影本文件,應印記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戳章及加蓋查驗人之職名章。

(七)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

(八)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