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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1080085517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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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金門縣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漁民發揮互助精神,救護遭遇海難之漁船,針對參加救難漁船給予獎勵,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二、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申請對象為設籍金門縣所屬漁船,對救難施救之油料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予以獎勵。

 

三、本獎勵金財源來源如下:

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支付(不足款由第一預備金支用)

 

四、本獎勵金動支範圍如下:

(一)本縣籍漁船發生海難通報後,由本府依權責迅速指揮協調金門區漁會發動漁船員,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由漁業通訊電台啟動無線通報海難事故附近船隻加入救難工作。

(二)本府對於漁船海難救助,應負責協調及督導金門區漁會辦理。

 

五、本獎勵金支給標準: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元。

(二)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五千元。

(三)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二千元。

(四)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元。

(五)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八千元。

(六)未五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六千元。

(七)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獎勵金四千元。

(八)娛樂漁船救難比照漁船支給標準發給。

拖救時間在ㄧ小時以內者,獎勵金減半數核發。

金門區漁會派船出海及接獲通報參與救難之人員,於救難期間,每人每天發給獎勵金一千元,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救難人員申請獎勵金最高以救災指揮單位發佈停止搜救日止,船員人數每船以三人為限。救難期間以出港及入港起迄時間為準。

 

六、申請手續:

由救難漁船主檢附下列文件,向金門區漁會申請函轉本府: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三)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四)漁船筏(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影本。

(五)漁業通訊電臺紀錄影本。

(六)漁會派船證明。

(七)領款收據。

(八)申請人(船主)存摺影本。

 

七、申請期限:應於海難發生救難截止日起三個月內。

 

八、如有偽造事實,詐領本獎勵金者,經查明屬實,除追繳已領取款項外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