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及第48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6條。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四、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五、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辦理單位
一、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金門
縣衛生局及各安置機構。
二、本計畫所稱安置機構:泛指安置身心障礙者之各福利機構、早期療育
機構、幼兒園、各級學校教育機構及醫療機構、養護所。
肆、實施原則
一、辦理單位(相關局處)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辦理單位(相關局處)得視需要使用中央規劃建置之轉銜服務系統,俾利執行轉銜服務工作。
三、辦理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辦理單位應有個案管理單位及人員,以利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規劃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主要照顧者共同參與。並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六、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轉銜原因、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導計畫、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個案能力分析、未來服務建議方案及轉銜服務準備事項、受理轉銜單位及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伍、方案內容及分工
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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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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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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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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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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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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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各主管機關為辦理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
2、設立通報轉介中心受理學齡前身心障礙兒童通報、轉介服務。
3、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中心應定期將身心障礙兒童轉銜所需資料送通報轉介中心。
4、通報轉介中心依身心障礙兒童評估結果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5、各主管機關應就權責協調各安置機構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置處所,並定期檢視安置成效。
6、身心障礙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各主管機關應依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7、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介前一個月,邀請擬安置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8、通報轉介中心應於完成轉銜後14日內,將相關轉銜所需資料移送安置機構。安置機構應於轉銜後14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9、通報轉介中心應配合安置機構於完成轉銜之後持續追蹤六個月。
10、各安置機構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
11、各安置機構對通報轉介安置而未受安置之兒童,應回報其主管機關彙轉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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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教育處、金門縣衛生局及各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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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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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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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6條。及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社會處及學齡前安置機構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小之障礙人數及類別提報教育處。
2、學齡前各安置機構應於安置就學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3、學齡前各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14日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就讀學校。安置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後14日內,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並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4、開學二週後對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鑑定應入學而未就學學生,教育處應造冊通
報學齡前安置機構及該管主管機關協助追蹤
了解。
5、學齡前安置機構應配合教育處及社會處辦理未
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6、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齡
前各安置機構、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召開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以提供在校特殊教育服務。
7、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教育處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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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含醫療機構)及各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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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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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中之障礙人數(含在家教育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教育處。
2、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國中前一個月,邀請國中安置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3、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14日內,將相
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就讀學校。安置就讀學校
應於轉銜後14日內,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並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
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
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4、開學二週後對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應入學而未就學學生,教育處應造冊通報前階段安置機構及該管主管機關協助追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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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各國民中、小學及各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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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小安置學校應配合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行政
科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6、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小安置學校人員、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以提供在校整體化之特殊教育服務。
7、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三個月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社會處負責銜接及規劃服務;對有意參加職訓或就業名冊應通報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銜接及規劃服務,並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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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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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及五專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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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中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高中(職)之障礙人數(含在家教育者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教育處。
2、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高中(職)前一個月,邀請高中(職)安置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3、各級學校應於開學二周後,對應入學而未報到之學生,各校應造冊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學校,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相互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報到但未實際入學者,由安置學校通知原畢業國中進行追蹤。
4、就讀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一年級起辦理職業能力評估,對於具有就業潛能及就業意願之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5、各安置學校應於畢業前二年時結合社會處勞工行政科,加強學生之職業教育及就業技能養成。
6、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中安置學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7、各學校應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2周內至特教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社會處,有就業意願者通報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另轉銜社會處者需另備文造冊至社會處(正本)、教育處(副本)。
8、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原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會處、社會處勞工行政科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輔導六個月。高職綜合職能班及特殊教育學校畢業生應至少持續追蹤2年:畢業後6個月內至少追蹤2次(每3個月1次);畢業後7-24個月內至少3次(每6個月1次)。
9、各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14日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下一階段安置單位,並追蹤六個月。安置單位應於轉銜後14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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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及各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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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障礙者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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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成年人之生活、休閒娛樂、醫療復健及職業重建等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1、社會處依據各階段安置學校通報之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障礙者時,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轉銜所需福利服務。
2、社會處應視需要會同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別化服務計畫。
3、對安置於養護機構之障礙者,社會處應於完成轉銜後14日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該安置機構。安置機構應於轉銜後14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4、社會處對服務中個案如發現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身障者,將主動協助連結勞政單位資源提供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5、對安置於養護機構而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障礙者,安置機構應造冊送社會處提供輔導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6、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提供所需就業服務。
7、各安置機構或就業服務單位應於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異動名單通報其主管單位,辦理後續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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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及各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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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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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階段或有就醫需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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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者依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機關(構)
2.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3.轉出單位應於轉銜至長期照顧服務階段前1個月邀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其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並於轉銜會議後14日內送達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4.轉銜至長期照顧服務階段後,依據本市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相關作業辦理,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
而持續性之個別化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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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教育處、金門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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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柒、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
三、本計畫得視實際狀況加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