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評估指標所稱機構,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規定之機構,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區居住提供單位等。
二、本評估指標所稱假日,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之國定假日、例假日或連續休假;個案經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假日不宜返家:
(一) 獨立戶籍,且無直系血親一親等個案家屬(以下簡稱家屬)。
(二) 為本府緊急、臨時(短期)安置無法返家者。
(三) 有特殊照顧需求,案家無法提供適當照顧。
(四) 有暴力傾向或暴力攻擊之虞,案家無能力照顧。
(五) 同一戶籍且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家屬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重大傷病卡,並需賴案家長期照顧。
(六) 父母雙亡或父母年齡逾七十歲,且個案無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照顧。
(七) 案家有以下臨時突發或緊急事故,經訪視評估家中無其他替代人力可協助照顧者,機構應提供短期假日照顧服務,服務期限依訪視評估報告決定之:
1. 案家遭遇天然災害受損嚴重。例如;火災、水災、地震等。
2. 家屬因重大傷病住院。
3. 家屬之二等親屬內有婚、喪之事由,其相關儀式係假日辦理,且家屬提出個案不適宜參與之理由。
4. 家屬雙方假日同時需要臨時出差、值班、加班。
5. 家屬為單親且假日需要臨時出差、值班、加班。
6. 其他經機構及家長會共同界定之事故。
(八) 家屬雙方同時或單親家屬於假日上班為常態,經訪視評估無其他替代人力可協助照顧者,惟家屬應於其休假時將個案帶回。
三、個案或其家屬有其他特殊情形,致個案於假日不宜返家者,家屬得向機構提出申請,經雙方協議後,將個案留院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