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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培力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0068884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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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力金門縣(下稱本縣)立案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健全會務運作、財務管理,使其有效規劃與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案,並提升其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經本府審查,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立案及會址設於本縣且實際滿1年之社團法人團體。

(二)團體章程、任務、宗旨及業務內容須以服務身心障礙者及執行身心障礙領域相關業務為主,並接受本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51條之支持服務(須為長期延續性計畫並經由本府認定,短期性活動不予列計)

三、補助內容

(一)專業輔導:辦理以專業介入提供培力團體溝通平台及知能成長,以提升本縣身心障礙服務之團體專業能力,精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品質之方案。

(二)外聘督導協助:透過外聘督導制度,與社團實際從事身心障礙服務之工作者現地交流指導以提升工作者之專業知能。

(三)教育訓練:藉由教育訓練之辦理,提升相關服務人員之專業知識及認知觀念,以提升服務品質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福利。

(四)創新計畫:推動符合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原則之創新服務計畫,落實具有在地特色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案。

(五)資源規劃協助:協助本縣身心障礙服務之團體整合並媒合相關福利資源,使有效規劃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案,促使身心障礙服務使用者獲得適切之服務。

(六)政策宣傳與行銷:透過影像紀錄、文章發表或媒體報導等傳播方式,將本縣身心障礙服務資源或相關服務成果傳達給外界及社會大眾,並行銷本府政策作為。

四、補助原則

(一)依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支用範圍與項目為限。

(二)旅遊聯誼、休閒聚餐、義賣活動、考察、國內外差旅費(外聘講師及外聘督導除外)、加班費等非具公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宣導品、禮品、獎金及服裝等不予補助。

(四)依團體提出之計畫進行補助,第一年補助經費最高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兩萬元整,次年依前一年度考核成績核給。

五、考核項目

(一)會務運作:包括團體基本資料之處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開、公文處理等。

(二)財務處理:包括團體捐款徵信、中央、本府或其它機關單位之補助款運用情形。

(三)福利服務:包括運用自籌款(含自身資產、民間募款捐助等)、中央、本府或其他機關單位補助款辦理方案及活動之成果與效益。

(四)其他:創新措施或服務及優良事蹟等。

六、考核成績評定及補助基準

(一)優等:評分為九十分以上,次年行政費每月最高補助二萬五千元。

(二)甲等:評分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次年行政費每月最高補助二萬元。

(三)乙等:評分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次年行政費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四)丙等:評分為未滿七十分者,次年行政費不予補助。下一年度如欲申請本計畫補助,則仍需依照本計畫接受其考核辦理,並依成績及補助基準核定。

七、補助標準與項目

(一)補助標準:經常性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補助項目:

編號

 

 

1

物品費

與會務有關各項文具、紙張、碳粉、材料及配件等

2

印刷費

印製宣傳單張、簡介及會務相關資料等均需註明「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及「金門縣政府 廣告」字樣並附樣張,否則不予補助。

3

水電費

團體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需與會址相同者)

4

通訊費

團體專用電話費及傳真電話(需與會址相同者)、郵資費。

5

設施及機械設備購置暨養護費

(一)限購買萬元以下物品,設施設備應於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標章並加註「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金門縣政府廣告」字樣;購置設施設備應登錄財產清冊管理,且黏貼財產標籤,以應查核。

(二)飲水機、冷氣、影印機、電話、傳真機等公務維護。

6

租賃費

限於協會辦公場設為租賃者,需有租賃契約且不得與中央及本府其他相關補助重複提出申請(請檢附租賃契約)

7

油料費

(一)限於該單位所屬公務車輛使用(惟有特殊情況函報本府,經本府同意備查者不在此限)

(二)年度申請時請檢附該車籍資料,核銷時則檢附該車輛使用紀錄表、加油單據。

8

車輛規費

限於該單位所屬公務車輛之相關規費(車輛保險費、稅金等)

9

外聘督導及

相關研習課程

該單位辦理外聘督導及相關研習課程之講師交通費、鐘點費、住宿費及誤餐費用。

(每年應至少辦理4次身心障礙專業外聘督導訓練,且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

10

專職人員費用

專職人員薪資、勞健退及年終獎金(請檢附勞動契約)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符合申請資格之團體,應依年度計畫,檢附應備文件函送本府申請補助。第一年申請案應於該年度計畫公告後30日內提出,並可追溯自當年度11日起補助,其餘年度申請案應於前年度公彩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計畫截止受理申請前一日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方案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與影響(包含預期目標)、過去服務績效、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如附件二)

2.最近二個月內之自籌款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3.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如附件六);單位代表人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七)」,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核定補助後,由本府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本府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之審查及核辦,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者、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但如有實地勘查必要,本府得派員實地勘查,經審核後方核定補助額度。

3.審查人員就任()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查重點

1.依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本計畫是否有必要。

2.依計畫內容執行後是否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是否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4.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5.有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是否尚有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8.其他審核綜合建議。

十、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接受本經費補助之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法規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報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每季核銷、最後一季於會計年度截止前三週,檢送下列文件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結案:

1.領據。

2.專戶帳號影本。

3.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

4.黏貼用紙(如附件四),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含自籌款、補助款)。

5.推展社會福利補助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五)。

6.接受補助之單位、個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檢附所得扣繳憑單。

7.活動照片、活動計畫書、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手冊等印刷品、研習、講座之課程表及講者簡歷、參加人員意見調查結果分析、個案訪視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前往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及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支出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不當使用情形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接受補助之團體得於本府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補助經費繳回本府,並停止補助二年。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辦。

十一、申請補助案依各計畫類別申請時間先後審查核定,當年度各計畫類別如編列之預算已告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案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