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轉介安置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個案)獲得妥善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之適性個別化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簽約機構應備文件:
(一)機構介紹:
服務項目、收容方式ヽ服務對象及人數ヽ服務契約、組織架構、工作人員編製、無障礙空間設備等。
(二)立案證書影本。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申報書影本。
(四)最新年度評鑑結果證明。
三、為保障個案照顧品質,視個案安置及區域需求,本府得與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簽訂本補助安置契約,新申請簽約機構應具備身心障礙機構基本設施設備,服務品質績優,無不良紀錄,並營運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次評鑑(含督考)成績符合下列資格: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乙等以上者。
(二)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乙等以上或列為合格者。
(三)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醫院:
列為合格者。
(四)早期療育機構:
乙等以上或分數滿七十分以上者。
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以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者,得辦理簽約事宜。
四、新申請簽約機構為新設立營運未滿一年者,經本府審查機構適切性並符合個
案照顧需求,得為本府簽約補助機構,惟補助機構應報送接受評鑑或督考之
成績予本府備查,並依續約規定辦理。
五、補助契約期限屆滿者,年度換(續)約資格依據最近一次機構評鑑(含督考)
成績為準,相關資格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乙等以上者,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續)
約事宜。
2、丙等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案主之契約,惟不再轉介補助安置新案
,機構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未達丙等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至其他適合機構
繼續安置。
(二)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1、乙等或列為合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
2、丙等以下或列為不合格,經提出申復,且申復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
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申復成績未達資格者,本府得終止契
約並協助個案轉介至其他適合機構安置。如個案自願續留原機構或有
其他正當理由者,應由個案及機構簽訂自願續留聲明書,本府得視實
際需要,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但不再轉介補助安置新案,機
構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醫院:
1、列為合格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列為不合格者,經提出複評,且複評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
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倘複評成績仍未達資格,經本府重新審查並
評估適宜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但不再轉介補助安置新
案,機構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早期療育機構:
1、乙等以上或分數滿七十分以上,且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
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丙等或分數未滿七十分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惟不再轉
介補助安置新案,機構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丁等以下或分數未滿六十分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協助個案轉介安置
至其他適合機構繼續安置。
評鑑(含督考)成績非以等第或成績列計者,以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列為不合格者,經提出複評,且複評成績達年度換約資格者,得續簽安置原補助個案之契約。如複評成績仍未達資格,經本府重新審查並評估適宜者,適用丙等或分數未滿七十分者規定辦理。
六、契約期限以兩年為基準,年度內機構評鑑等第或分數變更時,仍依原簽訂契約書內容辦理。
七、本府得以書面查調、實地勘查或與該管業務主管機關洽詢等方式,核實補助機構組織管理、環境衛生、醫療公共安全、各類專業人員配置、設施設備及院生權益保障等情狀,並依審查結果辦理補助契約簽訂相關事宜。
八、機構經簽訂「金門縣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契約書」,本府將不定期予以督導查核,經查如有未善盡責任、違法或違反契約內容,應隨時函知機構限期改善,情節重大或未依期限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合約,機構不得拒絕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有關查核內容及查核未符合處置方式如下:
(一)查核內容:
1、組織管理:機構核准服務與實際服務人數,有無依機構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
2、環境安全維護:環境衛生、無障礙空間及緊急呼叫設備等。
3、專業服務:個案處置計畫、家庭支援服務、膳食與衣著管理等。
4、權益保障:個案申訴處理、個案或家屬滿意度調查、不適
當照顧等。
5、其他相關事項。
(二)查核未符合處置方式:
1、依違規情節處以停止轉介、個案轉介安置或終止合約。
2、經本府督導查核後列為專案輔導,並於年度內暫停轉介個案二次以
上之機構,喪失與本府簽訂轉介安置新個案一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