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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境內外縣籍身心障礙安置個案及機構三節慰問活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02593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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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弱勢族群,關懷本府轉介安置於境內外機構之縣籍身心障礙者,以及經隔離治療政策而強制安置之縣籍漢生病患者其接受照顧、療養現況,定於年度三大節日進行慰問,並勉勵機構工作人員,且實際了解機構運作樣態,確保鄉親接受優質服務,特制訂本實施計畫辦理相關作業。

貳、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参、目標

一、透過致贈膳食費、慰問金,傳達本府對於轉介安置之本縣身心障礙者及

    漢生病患者(以下簡稱個案)關懷之意。

二、了解個案接受照顧、療養實況,並與機構溝通、提醒,保障個案所受之

    照顧品質。

肆、辦理單位

金門縣政府。

伍、計畫時間及對象

一、時間:年度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夕。

二、對象:

   (一)膳食費:致贈本縣立案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慰問金:於三節前夕,致贈經機構造冊為設籍本縣並核對屬實,於境

       內外接受安置照顧個案,並符合下列分類條件之一者:

    1.轉介安置其他縣市機構,並接受本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且為本府108年度春節慰問活動造冊獲贈慰問金者

      ;惟,經年度總清查不符前揭照顧費用補助請領資格,且申復結果

      未更動者,則不予列入慰問對象,後續重新取得資格者亦同

       2.因政府集中強制隔離治療政策,安置於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之本

       縣漢生病患者。

     3.轉介安置於本縣立案及本縣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

       者。

陸、執行內容

一、辦理方式:

   (一)膳食費:配合年節慰問行程,致贈地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慰問金:

       1.安置本縣立案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配合年節慰問行

         程,現場致贈予接受安置之個案。

       2.安置其他縣市機構者:赴臺實地訪視,春節擇臺灣北部及花東地區

         機構;中、南部地區機構視端午節、中秋節期間之實際業務量能,

         擇一年節期間辦理

         (1)現場發給: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承辦人或責成適當人選,

            依業務人力量能,自行前往或籌組工作小組代表本府赴臺,偕

            同機構所在地有意願之同鄉會辦理慰問活動時發給。

         (2)電匯撥款:當次年度赴臺慰問活動非現場發給者及該年節未赴

            臺之辦理方式。

二、致贈金額如下:

   (一)膳食費:每家機構新臺幣10,000元整。

   (二)慰問金:每人新臺幣2,000元整

柒、預期效益

藉由實地訪視以了解各該安置人員生活現況及檢視各機構組織運作概況,確保服務品質,並使「每逢佳節倍思親」之個案得以聊表寬慰。

捌、經費

膳食費及慰問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行政─社福管理─身心障礙業務─獎補助費─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費項下列支;活動經費由本府社會行政─社福管理─身心障礙業務─業務費項下列支。

玖、本計畫經奉核准後,如有未盡事宜,依實際情形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