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二)入住或安置於與本府簽約補助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三)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三、本要點之照顧服務補助費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本縣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不含假日)送本府複評核定之。
五、本府每年依職權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補助資格異動,應隨時變更補助金額、期間等資訊;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印章。
(二)機構出具同意提供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
(三)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
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鄉、鎮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
單位查調。
(四)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其他應備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
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七)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
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得自行選擇本府簽約補助機構,且確認機構同意提供照顧服務,應備齊證件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者,自受理申請案件備齊文件之日起予以補助。
倘因照顧需求選擇未與本府簽約之機構,應由機構主動向本府申辦簽約,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補助申請。
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者,需向本府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補助機構造冊並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
八、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受理申復後,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供意見。
九、本要點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十、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補助,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實際安置於機構。
(二)受補助人死亡。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
(四)補助期間屆滿。
(五)無故離開機構,經查核認定。
前項各款情形,自發生日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之補助費用按比例追繳,其計算方式為扣除申請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不論大月、小月)應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除以三十日之金額。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