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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藥癮個案戒治服務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90014916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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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鼓勵藥癮者積極戒除身心對成癮藥物的依賴,藉補助藥癮者至金門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進行戒治服務之部分醫療費用,以減輕其就醫負擔,提升其戒癮治療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需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評估可參與戒癮治療之藥癮者,依施用毒品種類、設籍及年齡分為:

(一)一級毒品成癮者:不限設籍本縣。                                                         

(二)二級及三級毒品成癮者:

1、未滿十八歲者,不限設籍本縣。

2、十八歲以上之在學學生,不限設籍本縣。

3、十八歲以上之非在學學生,限設籍本縣。

四、本要點定義之十八歲,以「施用年」減「出生年」計算。

五、由受補助對象向戒治機構提出申請,再由戒治機構造冊後向衛生局提出經費核銷。

六、本要點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一級毒品成癮者,每人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二萬一千一百元,各項上限以初診醫療費每次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給藥服務費每次新臺幣三十元、門診診察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二)二級及三級毒品成癮者,以個案行為時年齡區分:

1、未滿十八歲者及十八歲以上之在學學生,每人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三萬零六百二十元,各項上限以初診評估費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門診診察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支持性心理會談每次新臺幣三百元、各級毒品尿篩每次新臺幣五百元及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2、十八歲以上之非在學學生,每人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二萬一千五百二十元,各項上限以初診評估費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門診診察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支持性心理會談每次新臺幣三百元、各級毒品尿篩每次新臺幣五百元及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七、十八歲以上之非在學學生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關補助:

(一)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相關治療逾三次。

(二)於治療期間,經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藥癮戒治機構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

八、戒治機構需於每年年初向衛生局提報計畫,經審核後,核定預估經費額度並分期預撥費用。戒治機構應於次月月初檢附上月個案出席概況表,並於七月及翌年一月檢附參與戒治服務計畫之個案治療次數清冊、個案治療費用清冊及執行經費統一收據申請核銷,逾期不受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