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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5362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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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一):
表一:金門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習領域
 
教師職稱
語文  
數學
 
社會
 
 自然
 科學
 
 藝術
 
綜合活動
 
 科技
健康
體育
國語文/英語文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專任教師
 
16 /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導師
 
12 /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三、本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二):
表二:金門縣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職別 12 班以下 13 班-24 班 25-36 班 37 班以上
主任 6 5 3 2
組長 8 7 5 4

四、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表三):
表三:金門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數 主任 組長 導師 專任教師 備註
12班以下  
7
 
9
 
16
 
20
 
13-24班  
6
 
8
25班以上 4 7      

 

五、本要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因應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總量管制)原則,主任、組長及導師等除法令規定外皆由教師兼任;教師兼任二種以上職務者擇一排課。
(二)國民中小學得在教師編制總員額內,應保留百分之五教師缺額。
(三)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員額編制及實際狀況等,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教師兼任或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6節,代課每週不超過5節,兼任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週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