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表揚有特殊勳勞之優秀公務人員,以激勵工作情緒,促進行政革新,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以上)。
三、員額:
本府年度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總人數為基準,滿一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四、期次: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
五、選拔標準:應具備基本條件各款及特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者。
2.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並獲記功以上或累積記功以上之獎勵者。
3.於本府暨所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
4.最近五年未依本要點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接受表揚者。
(二)特殊條件: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六、選拔程序:
(一)各單位應本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推薦,並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如
附件)報府評審,如無適當人選,推薦表亦應註明「本單位無適當人選」報府備查。
(二)各單位薦送之模範公務人員經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暨績優員工選拔審核小組」審議後,簽請 縣長核定。
七、獎勵:
經選拔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本府利用適當集會公開表揚,除頒發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八、經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本府得依其具備特殊條件多寡,擇優一至二名代表本縣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九、經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其所列事蹟及應備條件如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予註銷,推薦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除有不可歸責之情形外應負失職責任。
十、各單位應將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表」及相關證明件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前報送本府,以備複查及評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