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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共意外責任之投保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700840021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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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以每一機構為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意外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保險應檢具保險契約資料影本以供查驗。

四、機構之履行營運擔保金以核准設立收托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整者(以下稱履行營運擔保金),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托嬰中心得以負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並僅得運用孳息。

六、機構設立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其履行營運擔保金不得動支或設定質權。但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機構得檢具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機構屬財團法人者需加附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為瞭解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本府得隨時通知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得派員查核之。

八、本基準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其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與本

基準規定不符合者,應於施行後一年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