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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行字第10800505211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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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規定

 

 

  1. 本作業規定依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組成及審查程序

  1. 設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一職擬請秘書長或鈞長核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職由觀光處處長兼任。委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擬以觀光處副處長及各科科長為當然職務委員,視需要得遴聘本府各局處相關局室主管派兼之。

  2.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職務委員皆隨職務異動,由接任者接續擔任。

  3. 管理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且管理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若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1. 審核方式:

  1. 辦理案件金額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整者,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據以辦理與核銷程序。

  2. 辦理案件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以上者,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備齊資料後,提送管理會審查通過後,並簽報核定後據以辦理與核銷程序;為應時效臨時交辦推動業務者,得事後再提送管理會辦理追認。

  1. 本基金各項辦理案件之執行成果考核,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以加強執行成果之考評。

  2.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