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依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組成及審查程序:
設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一職擬請秘書長或鈞長核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職由觀光處處長兼任。委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擬以觀光處副處長及各科科長為當然職務委員,視需要得遴聘本府各局處相關局室主管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職務委員皆隨職務異動,由接任者接續擔任。
管理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且管理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若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核方式:
辦理案件金額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整者,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據以辦理與核銷程序。
辦理案件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以上者,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備齊資料後,提送管理會審查通過後,並簽報核定後據以辦理與核銷程序;為應時效臨時交辦推動業務者,得事後再提送管理會辦理追認。
本基金各項辦理案件之執行成果考核,由本府觀光處各業務科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以加強執行成果之考評。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