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節約能源工作,設本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住商節電行動目標之擬定、執行事項之推動與成效檢討。
(二)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目標之擬定、執行事項之推動與成效檢討。
(三) 協調、整合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節能相關事務。
(四) 配合中央部會推動節能政策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 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 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四) 本府觀光處副處長。
(五) 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六) 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七) 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至七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局處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科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務,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辦理。
七、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簽奉核定後行之。
九、本小組代表局處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以本府名義行之。必要時,得交付相關單位辦理,並依本小組會議召開之需,請其提供工作執行情形。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金門縣政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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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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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分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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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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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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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暨所屬單位節電教育宣導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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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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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電稽查與輔導
- 用電情形調查
- 節電組織與志工培訓
- 節能教育與推廣
-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
- 辦理節電競賽
- 統整住商節電、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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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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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館、民宿節電宣導與推廣
- 督導車船處配合節電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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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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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電志工組織合作
- 辦理節電家電補助
- 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節電宣導
- 協助廢機回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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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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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廟宇、村里節電教育宣導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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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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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節電教育宣導與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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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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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本縣節能業務之推展,適時提供建議
- 擔任金門縣政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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