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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70067205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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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節約能源工作,設本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住商節電行動目標之擬定、執行事項之推動與成效檢討。

(二)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目標之擬定、執行事項之推動與成效檢討。

(三)  協調、整合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節能相關事務。

(四)  配合中央部會推動節能政策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五)  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  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  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四)  本府觀光處副處長。

(五)  本府行政處副處長。

(六)  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七)  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五至七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局處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科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務,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辦理。

七、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簽奉核定後行之。

九、本小組代表局處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以本府名義行之。必要時,得交付相關單位辦理,並依本小組會議召開之需,請其提供工作執行情形。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金門縣政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權責分工表

執行單位

權責分工項目

備註

教育處

  1. 學校暨所屬單位節電教育宣導與推廣

 

建設處

  1. 節電稽查與輔導
  2. 用電情形調查
  3. 節電組織與志工培訓
  4. 節能教育與推廣
  5.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
  6. 辦理節電競賽
  7. 統整住商節電、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各項事宜

 

觀光處

  1. 旅館、民宿節電宣導與推廣
  2. 督導車船處配合節電宣導

 

環保局

  1. 節電志工組織合作
  2. 辦理節電家電補助
  3. 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節電宣導
  4. 協助廢機回收作業

 

民政處

  1. 廟宇、村里節電教育宣導與推廣

 

行政處

  1. 縣府節電教育宣導與設備改善

 

專家小組

  1. 協助本縣節能業務之推展,適時提供建議
  2. 擔任金門縣政府住商節電推動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