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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108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80010746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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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外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學校教學交流,增進學生認識及瞭解金門,並助益本縣教育觀光事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獎助期間:

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

三、獎助對象及條件:

(一)獎助對象:

1.臺灣地區學校:由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高中(職)、國中或國小學校,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

2.大陸地區學校:由高等院校(包括大學和專門學院、成人高等學校)、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及成人高中)、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或小學,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

(二)獎助條件:

來金團體成員應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在金門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者。

2.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20人,學生人數達團體總人數2分之1以上

四、獎助項目、標準及提出申請單位:

(一)臺灣地區學校來金:

1.若有需要觀光旅遊資料,由本府提供之。

2.來金受委託本縣旅行社承辦金門旅遊者,依旅行業務管理規定,旅行社應派專人隨團服務。若自行組團來金者,得逕向本府觀光處申請特約解說員乙名。

3.補助經費

 (1)在金門地區住宿一夜者: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新台幣200元整。

(2)在金門地區住宿二夜者: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新台幣400元整。

(3)由來金學校提出申請,或由本縣學校代提出申請,補助經費限用於辦理金門行程之餐費支出。

(4)同一案件由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者,原則以先提出者為受補助單位。

(5)來金與本縣學校交流者,接待學校得申請接待費(交流相關費用),但最高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

(二)其他地區師生來金教學交流者比照臺灣補助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本縣交流學校提出申請者:應於縣外學校團體預定來金門日7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規定文件送本府審核;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二)臺灣地區暨其他地區學校提出申請者:應於縣外學校團體預定來金門日7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規定文件送本府審核;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三)經本府同意獎助者,應於校外教學旅遊行程結束後二週內,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府申請核撥獎助經費。

六、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