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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所屬各醫療院所與其他機構醫療業務支援合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1060085482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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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衛生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局與其他機構醫療業務相互支援合作,以提昇醫療水準及改善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因業務之需要,得請求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支援機構),指派醫師、護理或其他醫事人員為學術演講、學術示範、醫療服務或諮商等支援服務。     
三、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請求支援前項醫療服務,應依下列標準支付支援人員服務費用,餘有關學術演講、示範、諮商等則依本局內、外聘講師鐘點費及專家學者出席費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醫師診療或會診之報酬,每小時新臺幣六百元至一千四百八十八元。
(二)醫師技術費之報酬,按其負責診療之收入提撥,支給標準如下:
1.手術費:主持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協助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2.麻醉技術費: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3.特殊檢查費: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4.其他技術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健保支付標準。
(三)其他醫事人員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四百元。
(四)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因醫療業務需要需遴聘特殊人才支援醫療服務時若其醫療作業基金足以支應者,其服務費用由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與支援機構雙方協議之,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四、本局、所編制內醫師懸缺無法羅致,或應召服役無法覓得適當人員代理職務者,其支援合作服務費用,由原人事費項下列支,不敷之數由各醫療院所醫療作業基金項下編列預算補足之。
五、支援人員機構對其支援人員得以公差登記,其所需差旅費由被支援醫療機構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有關規定支給。
六、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如因醫療業務之實際需要,得請求支援機構代訓本局及所屬各醫療院所派送之醫師、護理及醫事技術人員,訓練內容及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七、如因實施本要點而需與支援機構長期配合者,得由本局及所屬支援醫療機構與支援機構雙方訂定合作契約,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