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低碳島烈嶼零碳島旗艦計畫、低碳樂活推動計畫,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推廣使用節能家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節能家電,係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機、有效內容積三百公升以上電冰箱。
三、補助(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期間:自一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期間:自一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於補助期間內購買及安裝完成後,備齊本要點第六點所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或郵寄之方式向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補助款,郵寄申請者需於申請期間內寄達,環保局並依申請書送達順序辦理,期間若補助款提前用罄即停止補助。
四、補助對象:
(一)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二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設籍本縣之表燈非營業場所為限,且裝機地點需與申請之表燈用電場所相同。
(二)一零三至一零六年度間已申請補助達上限二臺之電號,本年度不再受理補助。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本次補助數量為四百二十臺,每臺產品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每一電號以申請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二臺為上限,其中分離式冷氣機,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
(三)同一申請人以當年度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六臺為上限。
六、符合補助對象者,可自補助時間內購買節能家電及完成安裝後,備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需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
(三)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副本,且發票或收據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1.購買日期。
2.產品項目:冷氣機或電冰箱。
3.產品型號:需與保證書相同,且購買冷氣機者應載明室外機型號。
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為紙本電子發票,無載明型號者,請簽署切結書;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經銷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顧客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影印本,如檢附經銷商聯,請簽署切結書;如購買冷氣機者應檢附室外機保證書(卡)影印本,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1.購買日期。
2.廠牌。
3.產品型號。
保證書(卡)應加蓋經銷商店章或發票章,且受補助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於購買日期仍在有效期限內,方可申請。
(五)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或用電證明需載明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且裝機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六)申請人受款存摺帳號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
(七)切結書,當申請書檢具證明文件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由申請人及經銷商共同簽署切結書。
1.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店章與保證書上店章名稱不同。
2.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僅有產品條碼或電子發票未詳載型號。
3.發票(收據)或保證書(卡)上所載的型號與補助型號不完全相同。
4.申請檢附之保證書日期塗改。
5.申請檢附之保證書為經銷商聯。
6.申請檢附之保證書上地址塗改。
7.發票正本遺失以補印發票送件。
七、環保局受理申請書進行書面審查後,如需補件,請於七個日曆天內完成補件,逾期將辦理退件;通過書面審查後,將電話與申請人聯絡,排定查核時間,如申請人於環保局受理案件後四十個日曆天內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另受補助產品如為冷氣機,室內機配合裝潢安裝為隱藏式,請出示受補助產品保證書正本以供查證。
八、補助金額採匯款方式,待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匯款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摺帳號影本模糊不清,以致需進行第二次匯款作業時,所需費用將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自補助款中扣除。
九、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十、同一受補助之產品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十一、本年度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由環保局協助對獎,確認中獎後,將發票正本與中獎通知函寄至申請人之通訊地址,提醒申請人,退還後之發票正本不得向原購買商家退換貨品,若有退換貨品之情事發生,需自行負擔所衍生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十二、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環保局將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必要時環保局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