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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74342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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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辦法所稱民眾,係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第3
主管機關應受理民眾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通訊等方式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並確認民眾檢舉案件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 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章;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得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4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所稱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之規定如下:
一、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者,係指第一次裁處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二、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方式,檢舉違法事實,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者,係指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檢舉對象包括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污染行為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及其他違反本法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行政機關。
第5
檢舉人有下列之一情形者,主管機關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檢舉人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人員。
四、檢舉之污染案件為主管機關已查獲之污染事實。
五、就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第6
主管機關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之案件,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遴選,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核小組成員為五人至七人,由本府行政處、政風處、財政處、主計處、工務處、建設處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派代表組成。
審核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7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本法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發給獎勵金:
一、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放流水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二)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廢(污)水繞流排放、於廢(污)水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及排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與設備功能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
四、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等。
五、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停止貯存、停工、停業或停止污染行為之命令而繼續排放廢(污)水、貯存或污染行為。
六、屬本法第七十三條情節重大之情形。
七、屬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檢舉違法事實之情形。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一為上限發給獎勵金。
有前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主管機關得以每案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發給獎勵金。
前三項規定之比率,主管機關得依預算審查結果按比率調整。但有特殊或重大事蹟,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獎勵金核發比率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
第8
本主管機關核定獎勵金方式如下:
一、依檢舉人所提事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在前條規定上限範圍內核給不同比率之獎勵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受理者;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
第9
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雖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處分,但非屬檢舉不實之情事者,經審核小組審議後,其獎勵金不予追回。
第10
主管機關發給獎勵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11
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2
主管機關對檢舉案件獎勵金之核發,以每三個月核發一次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主管機關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主管機關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第13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以預算編列時之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實收罰鍰金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為下限編列,納入年度預算支應。
第1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